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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淑怡诉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前海公司注册服务商-恰乐集团

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戚淑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岳希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欣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逾期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和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分别自2016年9月10日和2016年9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岳希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欣支付律师费48000元;

    三、被告杨敏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岳希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奥弘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奥弘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和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其中15万元本金及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时,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张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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